(2017)皖128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姜春生、沈路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栋,姜春生,沈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栋,男。被执行人姜春生(曾用名姜海春),男。被执行人沈路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春生、沈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吴国栋向本院书面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李 魁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克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