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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姜春生、沈路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栋,姜春生,沈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栋,男。被执行人姜春生(曾用名姜海春),男。被执行人沈路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春生、沈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吴国栋向本院书面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李 魁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克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