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蔡丽霞诉张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霞,张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61号原告蔡丽霞,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翠峦区乐园小区11号楼2楼东厅。被告张宝仁,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翠峦林业局尖山河经营所职工,现住翠峦区西山街永新委1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霞诉被告张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丽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