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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蔡丽霞诉张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霞,张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61号原告蔡丽霞,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翠峦区乐园小区11号楼2楼东厅。被告张宝仁,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翠峦林业局尖山河经营所职工,现住翠峦区西山街永新委1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霞诉被告张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丽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