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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勇与程祖碧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晓红,程祖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290号原告:陈勇,男,土家族,生于1972年10月2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晓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程祖碧(系张晓红母亲),女,汉族,生于1945年9月2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原告陈勇诉被告张晓红、程祖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勇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帅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