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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家丁、项玉妹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丁,项玉妹,葛俊燕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家丁,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收押),同年3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项玉妹,女,1965年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葛俊燕,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家丁犯非法经营罪,指控被告人项玉妹、葛俊燕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胜,被告人杨家丁、项玉妹、葛俊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至2017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家丁在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岭丰41号家中为他人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被告人项玉妹、葛俊燕及陈某1(另案处理)、王某,4等人的投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3万元以上,后转投至上家,从中获取投注额12%的好处费。被告人项玉妹接受杨某1、陈某4、杨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3万余元,并转投至被告人杨家丁处,从中获取投注额10%的好处费。被告人葛俊燕接受葛某、陈某5、陈某3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2.4万元以上,并转投至被告人杨家丁处,从中获取投注额11%的好处费。其间,被告人杨家丁、项玉妹、葛俊燕分别从中获取人民币4000余元、3000余元、2800余元的好处费。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杨家丁、项玉妹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5月17日,被告人葛俊燕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家丁、项玉妹、葛俊燕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元、3000元、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家丁、项玉妹、葛俊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王某,4、杨某3、胡某、杨某1、杨某2、陈某4、葛某、陈某5、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投注单,手机截图,退款凭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项玉妹、葛俊燕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家丁、项玉妹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俊燕自愿认罪,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家丁、项玉妹、葛俊燕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财物,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杨家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项玉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葛俊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家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项玉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葛俊燕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杨家丁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项玉妹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葛俊燕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