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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7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交通物证鉴定检验,许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7月2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交通物证鉴定检验,许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7月2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3日4时30分许,其与被告人许某某在山大南路一家地摊吃饭喝酒。约8时许结束后,由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轿车,其坐在车上休息,其间感觉到车动,醒来后车已行驶到历山路路口的事实。2、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于2016年6月23日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呼吸检测报告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家属通知书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及时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22mg/100ml,随后对被告人许某某抽取血液检测,被告人不要求通知家属。6、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6]8472号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7、视频资料证明: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车被查处的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呼吸检测及抽血的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10、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郭 喆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孙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