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陈子燕。被告人程奇,男,汉族,1993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海南省海口市,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0时许,被告人程奇与冯涛、岳军等人在海口市××区大时代烧烤广场吃烧烤喝啤酒,席间冯涛和岳军发生口角,岳军便联系谭杰要求谭杰赶到现场,谭杰随即驾驶一辆现代小轿车载邱海波赶到并下车与冯涛、程奇等人相互追逐殴打。在双方相互追逐殴打的过程中,程奇跑上谭杰驾驶来停放在路旁车门未关的现代牌小轿车上,驾驶该车逃窜时碰撞到路旁的中国联通公司数据箱后将该车倒车回公路。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对程奇抽血进行酒精检测。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程奇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奇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程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mec4vbd3dhtjcgry8d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