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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备稳与余彩凤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备稳,余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55号申请人:刘备稳,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余彩凤,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刘备稳与执行人余彩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备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余彩凤在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国土、房管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备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余彩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刘备稳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宗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