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志祥与曹国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祥,曹国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200号原告:赵志祥,男,1950年11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亨运集团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曹国新,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赵志祥与被告曹国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赵志祥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国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祥撤回对被告曹国新的起诉。赵志祥周明菊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