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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675王明忠与南京丰源农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675号上诉人王明忠与被上诉人南京丰源农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1民终46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现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6至7行“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丰源农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方州路”更正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丰源农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方州路”。审 判 长  崔玉文代理审判员  桂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