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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玉波、王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波,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45号申请人王玉波,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孔瑞军,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冰,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申请人王玉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冰名下位于中原区棉纺西路号院1号楼2单元10层1001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王玉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冰名下位于中原区棉纺西路号院1号楼2单元10层1001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