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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才林与朱友忠国内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才林,朱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才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执行人:朱友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李才林与被执行人朱友忠国内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26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显示,被执行人主要的财产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辖区内。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新丰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宜由财产所在地的新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穗仲莞案字第2635号裁决书指定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02执171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院作出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