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中心幼儿园、张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中心幼儿园,张加辉,周雪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64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主要负责人:肖立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芍妍,女,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男,系该行职员。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负责人:张加辉。被告:张加辉,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周雪珊,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蛟塘幼儿园”)、张加辉、周雪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诉称:一、签约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蛟塘幼儿园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GDK47663012015686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蛟塘幼儿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提款利率按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至五年(含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浮动周期为12个月,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对于逾期贷款及利息,则按当期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来计收罚息和复利;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蛟塘幼儿园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第2个季度起,每季偿还1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剩余全部借款。2016年6月18日,原告与蛟塘幼儿园签定了编号为GBC476630120166048《借款合同》,将还款计划修改为:2016年6月可免偿还贷款本金,2016年9月、2016年12月及2017年3月分别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2017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偿还贷款本金15万元,剩余贷款到期结清。2、《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2015年11月30日,原告分别与周雪珊、张加辉签订了编号为GBZ476630120157343、GBZ476630120157344《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原告与蛟塘幼儿园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贰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金额均为3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等;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它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资金监管协议》2015年11月30日,蛟塘幼儿园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ZY476630120156303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为GYSZY47663012015623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及编号为GJG476630120156095的《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以蛟塘幼儿园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学费收费权为原告与蛟塘幼儿园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债权本金300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该质押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证号为:02423726000293788199。同日,张加辉与原告签订签订了编号为GZY476630120156304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GYSZY476630120156230《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以蛟塘幼儿园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学费收费权为原告与蛟塘幼儿园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债权本金3,000,0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该质押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证号为:02423805000293797697。同日,原告与蛟塘幼儿园、张加辉共同签订了编号为GJG476630120156095的《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上述学费均存入蛟塘幼儿园在中国银行佛山分行开立的账户:68×××43和张加辉在中国银行佛山分行开立的账户:66×××77中,并由原告对该两账户实行监管。上述质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等;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它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二、履约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蛟塘幼儿园放款300万元,应用年利率6.4125%,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日。蛟塘幼儿园于2016年3月21日偿还了15万元,又于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3月21日各偿还了5万元,合计已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三、违约2017年6月21日,蛟塘幼儿园未能清偿当期应付利息,且同月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应还本金,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授信已发生违约事件,我行依约宣布在我行的授信全部提前到期。暂计至2017年7月6日,蛟塘幼儿园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70万元,利息为21,869.22元。综上所述,依照主从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蛟塘幼儿园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对蛟塘幼儿园和张加辉提供的学费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张加辉、周雪珊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蛟塘幼儿园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方共同负担。请求判令:一、被告肇庆市××区××镇中心幼儿园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700000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6日利息为人民币21,869.22元,本息合计2721869.22);二、张加辉、周雪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肇庆市××区××镇中心幼儿园质押给原告的学费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张加辉质押给原告的学费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蛟塘幼儿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其地址位于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教育小区,故本案应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蛟塘镇幼儿园的管辖权异议涉及地域管辖、主从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约定管辖优先于其他法定管辖。本案不存在专属管辖情形,故本案应先审查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蛟塘幼儿园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纠纷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另,本案所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均约定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则,上述主合同、从合同中约定管辖地均指向原告住所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双方纠纷应遵循上述约定。故,本案原告与被告蛟塘幼儿园、张加辉、周雪珊的纠纷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蛟塘幼儿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中心幼儿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中心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凤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