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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响玲与王国章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响玲,王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337号申请人:李响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元,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国章,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响玲与被申请人王国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国章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国章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国章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