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响玲与王国章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响玲,王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337号申请人:李响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元,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国章,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响玲与被申请人王国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国章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国章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国章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