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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仙桃市海思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海思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349号原告仙桃市海思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家荣。被告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仙桃市海思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仙桃市海思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海思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海思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仙桃市海思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