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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83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湖南天骄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某某,湖南天骄律师事务所。被告:谭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天元区。被告:段某,女,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天元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2017年8月18日,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碧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