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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异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龙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霞,赵龙,于珊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异324号申请执行人:姜春霞,女,1966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龙,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第三人:于珊瑚,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在本院执行姜春霞与赵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春霞向本院申请追加于珊瑚为本院(2016)京0106执6586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姜春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于珊瑚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姜春霞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春霞撤回追加于珊瑚为本院(2016)京0106执658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何东奇审 判 员  蔡 琴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