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异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龙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霞,赵龙,于珊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异324号申请执行人:姜春霞,女,1966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龙,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第三人:于珊瑚,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在本院执行姜春霞与赵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春霞向本院申请追加于珊瑚为本院(2016)京0106执6586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姜春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于珊瑚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姜春霞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春霞撤回追加于珊瑚为本院(2016)京0106执658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何东奇审 判 员 蔡 琴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