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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X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10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X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胡XX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的黑色高尔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十纬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拦检验酒。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鉴定人胡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胡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胡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