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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申请执行黄成国、郭中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黄成国,郭中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住所地江油市重华镇解放中街。负责人:陈永勇,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黄成国,男,生于1956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郭中碧,女,生于1956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油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进行了查询,从黄成国银行账户扣划4600元,从郭中碧银行账户扣划1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5600元,未受偿金额为19825元(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油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