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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祖潘、王仁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祖潘,王仁压,王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项祖潘,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王仁压,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蔡梅,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金裁经字第133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仁压、王蔡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仁压所有坐落于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528-538号一单元202室(房产证号为00××95,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2003-02-0109)的房地产,2017年6月9日案外人杨道存、吴金珠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杨道存、吴金珠证明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地产,已在2007年4月24日被王仁压、王蔡梅卖给案外人杨道存、吴金珠所有,对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仁压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528-538号一单元202室(房产证号为00××95,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2003-02-0109)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