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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966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志强、高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强,高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966之1号申请人:郝志强,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高庆行,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郝志强与被告高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志强于2017年8月1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高庆行在聊城市田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9万元到期债权进行查封。申请人郝志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保证金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郝志强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高庆行在聊城市田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