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薛洪斌与张龙、张云海、关庆洲、姜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斌,张龙,张云海,关庆洲,姜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831号原告薛洪斌,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龙,男,出生时间不详,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云海,男,出生时间不详,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关庆洲,男,出生时间不详,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姜学彬,男,出生时间不详,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洪斌与被告张龙、张云海、关庆洲、姜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洪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薛洪斌负担。审判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