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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薛洪斌与张龙、张云海、关庆洲、姜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斌,张龙,张云海,关庆洲,姜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831号原告薛洪斌,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龙,男,出生时间不详,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云海,男,出生时间不详,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关庆洲,男,出生时间不详,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姜学彬,男,出生时间不详,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洪斌与被告张龙、张云海、关庆洲、姜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洪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薛洪斌负担。审判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