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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蒋福永与费智成、卞海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永,费智成,卞海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966号原告蒋福永,男,1974年11月2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费智成,男,1975年11月2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卞海连,男,1969年1月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福永诉被告费智成、卞海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