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种永进、柳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永进,柳翠珍,张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种永进,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柳翠珍,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张永立,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柳翠珍在河北德雷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股权,所查封股权暂未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