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志强诉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332号原告:李志强,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鹏,董事长。原告李志强诉被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志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