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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东波与陆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东波,陆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038号申请执行人:毛东波,男,199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陆进,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毛东波与陆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陆进归还毛东波借款27万元,并支付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毛东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00元,由陆进负担5490元,由毛东波负担6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陆进银行存款5089元并发还毛东波。之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到位5089元,未执行到位27040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