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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邓平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平,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平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鄂28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邓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任荣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