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姚志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8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志强,男,1993年8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昆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2017年4月10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姜红文,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志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志强及辩护人姜红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16时8分许,被告人姚志强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路北侧第一根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里桥桥面路段处,车辆车头前部与同向在前推着无牌自行车行走的被害人谭某1身体及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谭某1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志强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姚志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志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志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志强对被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姚志强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主观恶性较低,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志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6时8分许,被告人姚志强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路北侧第一根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里桥桥面路段处,车辆车头前部与同向在前推着无牌自行车行走的被害人谭某1身体及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谭某1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志强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姚志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姚志强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2、沈某的证言,被害人身份证、身份查询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会调查表,情况说明、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车辆网上查询信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志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姚志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志强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志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姚志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蓉仙人民陪审员 朱湘黎人民陪审员 戈菊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