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顺与孔庆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顺,孔庆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611号原告:王永顺,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孔庆山,男,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王永顺与被告孔庆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永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