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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465王娟与刘焕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刘焕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465号原告:王娟,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朗,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焕升,男,1971年4月8日生,台湾地区居民,,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王娟与被告刘焕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浩审判员  李骏审判员  酆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