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10层。代表人:于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明洋,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磊,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E区62号。法定代表人:佟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