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1427执恢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德成、李以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成,李以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委托代理人:任新国,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德成。被执行人:李以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成、李以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以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夏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