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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德兵、张忠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兵,张忠剑,张胜利,曹利明,侯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兵,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忠剑,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胜利,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曹利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侯文忠,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张忠剑、张胜利、曹利明、侯文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3)成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071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