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368号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2483542H。法定代表人:张燕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玉芳,女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准备与陈玉芳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陈玉芳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银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