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金殿、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殿,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杨秀文,刘智勇,刘智强,刘智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金殿,男,1944年6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61-67号。法定代表人:穆宏伟,该营业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秀文,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一审被告:刘智勇,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审被告:刘智强,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审被告:刘智刚,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刘金殿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一审被告杨秀文、一审被告刘智勇、一审被告刘智强、一审被告刘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金殿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涉案房产位于哈尔滨市,本案应归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非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刘金殿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皓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吴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