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复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与上海世怀实业有限公司、陈寿义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剑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上海世怀实业有限公司,陈寿义,朱定会,张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复73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周剑锐,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周木山,上海市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258号。负责人:吴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华、蔡臻渊,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上海世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车亭路3398弄8号1176室。法定代表人:张汶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寿义,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朱定会,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张汶平,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复议申请人周剑锐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浦东法院)(2017)沪0115执异42号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浦东法院在执行[(2013)浦执字第20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以下称工行南汇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世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怀公司)、陈寿义、朱定会、张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079号(以下称6079号)生效民事调解一案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汶平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别墅XX幢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采取强制拍卖执行措施,于2016年3月8日拍卖成交,案外人周剑锐以其系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系争房屋拍卖款的执行。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周剑锐曾在6079号诉讼过程中对系争房屋提出保全查封异议,浦东法院驳回了周剑锐异议请求。现周剑锐再次对同一标的提出异议,应不予受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执异42号执行裁定,对周剑锐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周剑锐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是:其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与张汶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故请求撤销(2017)沪0115执异4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系争房屋拍卖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工行南汇支行答辩称,浦东法院对周剑锐重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正确,故请求驳回周剑锐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工行南汇支行因与世怀公司、陈寿义、朱定会、张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浦东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6079号民事调解书:世怀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2013年10月15日分别归还工行南汇支行本金40万元、45万元及利息等,张汶平对世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周剑锐对系争房屋的保全查封提出异议,浦东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裁定驳回异议。2013年9月16日,工行南汇支行申请执行。2016年3月8日,系争房屋经拍卖成交。周剑锐又向浦东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系争房屋拍卖款的执行。另查明,周剑锐与张汶平因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剑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执行标的系争房屋在保全异议程序审查后,经司法拍卖终结后,周剑锐仍对该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浦东法院在立案后,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执异42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周剑锐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国平审判员 宋 贇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立春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