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理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刑初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理华(别名安华),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1994年9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3月因收赃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31��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辩护人冯玮,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7]76号、77号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安理华与被告人付伟、何云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凯、代理检察员陈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伟及其辩护人王天槐,被告人何云峰及指定辩护人杨新生,被告人安理华及其辩护人冯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安理华驾车,搭载付伟、何云峰(均另案处理)至本市门头沟区太子墓村892路公交车站找到被害人安某1。付伟先下车与安某1短暂理论后,持矿泉水瓶击打安某1头部���安某1随后沿公路往西跑,安理华、何云峰先后下车与付伟追赶。安理华追上安某1致其倒地后,何云峰持刀将安某1右下腹部扎伤,付伟持砖头将安某1头部打伤。经鉴定,安某1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安理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安理华、付伟、何云峰的供述;2、被害人安某1的陈述;3、证人彭某1、彭某2、彭某3、彭某4、李某1、段某、彭某5、安某2、李某2、李某3、郑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诊断证明书;8、受案登记表;9、电话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照片;10、欠条复印件;11、起获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12、物证;13、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4、扣押、移送物品清单;15、户籍证明材料;16、到案经���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理华伙同付伟、何云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安理华定罪量刑。被告人安理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安理华系自首,且系从犯,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安理华没有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3、根据被告人安理华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应承担对被害人造成重伤的责任。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安理华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15时许,付伟给被害人安某1打电话得知安某1所在位置后,由被告人安理华驾车,付伟、何云峰(均另案处理)乘车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太子墓村892路公交车站找到安某1。付伟先下车与安某1短暂理论后,持矿泉水瓶击打安某1头部,随后安某1沿公路往西跑,被告人安理华和何云峰先后下车阻拦安某1,并与付伟一起追赶安某1,被告人安理华追上安某1致安某1倒地后,何云峰持刀将安某1右下腹部扎伤,付伟持砖块打伤安某1头部。经鉴定,安某1身体所受损伤主要为腹部刀扎伤致腹腔积血及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安理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安理华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9日中午,其与付伟、何云峰、李某2等人在付家台村的饭馆喝完酒后在付伟家聊天。15时许,付伟打了一个电话,挂断后对其说去太子墓,让其开车,然后又叫上何云峰。其开车到太子墓车站附近,付伟让其与何云峰在车上等着,付伟下车后走到安某1身边,用手搂住安某1向更远地方走。等其再看的时候,安某1正向其停车的方向跑来,付伟蹲在地上,其就下车拦阻安某1。大概追了10多米,其追上安某1后用右手拽安某1的左肩膀,安某1一用力就将其拽倒了。其趴在地上,安某1骑在其身上,其眼镜摔掉了。过了一会儿,安某1松手了,其站起来戴上眼睛后,看到安某1半蹲半跪在地上,腹部受伤了。付伟和何云峰站在安某1身边,何云峰手里拿着刀,其拉着何云峰让他别再扎了,付伟用砖头砸了一下安某1的头。之后付伟让其拿来纸笔,让安某1写了一张欠条,写完欠条,他们三人就开车回了付家台村。何云峰扎伤安某1的刀长约30厘米,棕色皮质刀鞘,其在2016年8月份,曾在付伟的车里见过这把刀,当时放在前排座椅套的后兜里,何云峰说扎完安某1后就把刀扔了。2、被告人付伟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3点左右,其与安理华、何云峰��人在家中聊天时,想起安某1欠其2万元钱,便准备去找安某1索要。其电话联系安某1后,得知安某1在太子墓车站,其便叫安理华开车,去找安某1,何云峰也上了车。他们三人开车到太子墓车站附近,车停在距安某1十几米远的地方,其让安理华、何云峰在车上等着,其拿着纸和笔去找安某1。当时安某1坐在路边,其问安某1什么时候还钱,安某1说年底,其让安某1打欠条,并说去法院起诉他,安某1一听急了,其用矿泉水瓶打了安某1脑袋一下。安某1就沿着公路往西跑,其脚下一滑跪在地上,等其站起来追过去看到安某1骑在安理华身上,何云峰站在旁边,其从地上捡起一块砖,打了安某1头部一下,安某1头部就流血了。这时何云峰和太子墓村的人嚷嚷,其就去拉何云峰。随后,其让安理华去拿之前掉在地上的纸笔,安某1给其写了张欠款2万元的欠条,其和安理华、何云峰���开车回付家台村了。在回去的路上,何云峰说他用刀扎了安某1的肚子。他们把车放到其家后,走到河边,何云峰把刀丢弃在路边的草丛里。扎伤安某1的刀长约30厘米,深色皮质刀鞘,是出事前十天左右,何云峰放在其车上的,一直没有拿走。事后,其想与安某1私了,伤检结果出来后,其得知是重伤,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3、被告人何云峰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9日中午,其与付伟、安理华、李某2、王轩等人在付家台村一饭馆吃饭时,付伟提出下午去找安某1索要2万元欠款,如果不还就写欠条,付伟还说有可能会打起来。出发前,付伟告诉其车辆副驾驶脚垫下有刀。说完付伟给安某1打了一个电话,他们就出发了,安理华开车,其坐在副驾驶位置,付伟坐在其身后。到了太子墓车站附近,付伟让安理华把车停在距安某120米远的位置,付伟就下车去找安某1。���与安理华在车里能够看到付伟与安某1在说话,其喝了酒没看清楚,付伟与安某1动手了,付伟从地上捡起砖头,安某1向停车的方向跑来,安理华打开车门去追安某1,其从脚垫下拿出那把刀,打开车门也去追安某1。其追到安某1的时候,安某1骑在安理华身上,其用手中的刀扎了安某1,付伟赶来用砖头打了安某1头部两下。付伟让安某1写欠条时,其看到安某1腹部有血。写完欠条后,由安理华开车他们返回了付家台村。后来,其把刀扔在了路边草丛里。事后,与安某1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其就主动投案了。4、被害人安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2点多,其在太子墓村892路公交车站旁边的工地跟彭某1聊天,接到付伟打来的电话,问其在哪儿,其说在村边。过了一会儿,付伟的车从付家台方向开了过来,停在其旁边,付伟从车上下来招呼其过去,其就跟着付��往东走,走了有五六米远,其坐在公路边的水泥台上,付伟站在其跟前跟其说话,说着就用手里拿的东西打了其脑袋一下,其站起来往西边跑,付伟从后面追,安理华和何云峰从车上下来对其拦阻,其跑了一段距离,安理华从后面将其扑倒在地,何云峰扎了其肚子一刀,付伟用砖头砸了其头部。之后,付伟逼其写了一张欠条,等其清醒的时候已经在区医院了。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何云峰是拿刀将其扎伤的男子;被告人付伟、安理华是参与打架的男子。何云峰拿的刀长约三四十厘米,刀身有一定弧度。5、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太子墓村村民。2016年9月9日15时许,其正跟安某1在太子墓892车站聊天,安某1接了付伟一个电话。过了四五分钟,从付家台村方向开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停在他俩旁边,付伟从车的左后门下车后,就和安某1往东走了10多米,然后���某1坐在路边的一个台上,付伟站在安某1对面,他们两个说了没有几句,付伟用手里的矿泉水瓶打了安某1脑袋一下,安某1站起来往西跑,付伟就追安某1。安理华从驾驶室下车追安某1,还有一个男子从副驾驶位置下来也追安某1,从副驾驶下来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三四十厘米的刀。他们追上安某1后就打安某1,其看见付伟拿砖砸安某1,安理华用脚踢安某1。后来,安某1站起来往东走了10多米,坐在路边一个沙发上。其过去劝付伟,拿刀的男子用刀指着其让其别管,付伟就拉这名男子,其跑开了。后来,付伟等三人开车往付家台方向走了,村里人将安某1抬上车送往医院,其看见安某1脸上有血,肚子右侧流了好多血。6、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安某1都是太子墓村村民。2016年9月9日15时许,其正在太子墓村892路公交站与彭某1、彭某3、彭某5、安某1聊天��付伟的白色吉普车从付家台方向开过来停在旁边,付伟从车上下来,把安某1叫到一边说话,走出十几米远后,安某1坐在路边的水泥台上,一会儿付伟用手里的半瓶矿泉水打了安某1一下,安某1站起来沿着公路往西跑,从白色吉普车内下来两个人想迎面截住安某1,从副驾驶位置下来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四十厘米的月牙状弯刀。其见付伟他们三个人追安某1,就报了警。其报警后骑电动车赶到跟前,看见安某1头部、脸部、右腹部都在流血,安某1让其去找纸笔,其骑电动车到村内小卖部找来纸笔,付伟和另外两人已经开车走了,安某1坐在路边的破沙发上,其又拨了120电话,正好安佳开车过来,把安某1送往医院。7、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太子墓村村民。2016年9月9日15时许,其坐在太子墓车站的候车椅上,安某1坐在其旁边。这时,从付家台方向开过来一辆白色汽车停在旁边,付伟从车上下来,安某1和付伟就往东走,安某1坐在台阶上,付伟站在他跟前,二人不知在说什么。没说几句话,付伟用矿泉水瓶打了安某1一下,安某1就站起来往西跑,付伟和两名男子就追上安某1,其中一个男子拿着一把刀。等其走到跟前,看见安某1脸上有血,肚子右边也流着血,背心有一个洞,安某1往东走了一段坐在路边的一个沙发上,付伟和那两个男子就上车走了。后来,其与安佳等人把安某1抬上安佳的车,把安某1送往医院。8、证人彭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太子墓村村民。2016年9月9日15时许,其在太子墓公交车站等公交车,正跟同村村民安某1聊天。这时,从西边来了一辆白色汽车停在他们旁边,付伟从车上下来,朝安某1招手,安某1就朝他走了过去。二人在聊天过程中付伟用矿泉水瓶打了安某1头两下,安某1往西跑,付伟��追。从车上下来一个胖子一个瘦高个,胖子手里拿着一把刀,三个人一起往西追安某1,之后发生什么其没有看见。过了几分钟,他们走回来时,其看见安某1的肚子流血了,那个胖子手里的刀还滴着血。彭某1过去劝架被胖子拿刀比划跑了。付伟等三人开车往西走了。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9日15时许,其正在太子墓村公路边铺砖,看见一名男子从车站方向向其干活这边跑来,后面还有三名男子在追他,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手里拿一把长约三十多厘米的刀。他们跑到一个砖垛旁边,跑在前面的男子不知怎么倒地了,追他的三名男子就拳打脚踢倒地的男子,其中一个男子拿砖砸了倒地的男子,其看到被打的男子头上有血。10、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9日15时许,其和李某1正在太子墓村公路边铺砖,看见一个男子沿着公路南侧从东边��其干活的西边跑来,后面有三名男子追他,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三十多厘米的刀。他们跑到一个砖垛旁边,跑在前面的男子不知怎么倒地了,追他的三名男子就拳打脚踢倒地的男子,打了有一分钟左右,被打的男子和打他的三个人往东走了,其就接着干活了。11、证人彭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9日15时许,其睡醒午觉后从家中出来到892车站附近聊天,安某1也在车站,因为安某1承包了路边铺砖的工程,正雇工人干活。其聊了约20分钟,从付家台方向开来一辆白色汽车停在安某1身边,付伟戴着墨镜从车上下来站在安某1面前,安某1坐在车站后面的石墩上,他们二人说了几句话,付伟就用手中的矿泉水瓶打了安某1的头部,安某1起身沿公路往西跑,同时两名男子从白车上下来,其中一个秃子手中拿着刀,另一个人什么也没拿,付伟他们三人就��。他们跑到西边几十米远的一个变电箱下,等其赶到时,安某1跪在地上,付伟用砖头打安某1的头,另外两个人对安某1拳打脚踢。其劝架没人听,就返回车站求助别人打电话报警,有人报警后其又返回现场,安某1在地上趴着,地上有血,后来他们三人开车回了付家台方向。其回家取了卫生纸,出来后看见安某1坐在路边的一个破沙发上,其就帮安某1擦血,看见安某1的肚子受了刀伤,伤口外翻,头部也有伤,血流到了脸上。之后,安某1被送到了医院。12、证人安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付家台村村民。2016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其在付伟家的农家乐帮忙,看见付伟、何云峰、安理华从外边回来后在屋里聊天,其进屋听见何云峰向付伟借钱,付伟说现在没钱,安某1欠他2万元钱,要不去找安某1要钱,要回钱再给何云峰。其待了一会儿就去一楼餐厅了���大约过了一小时,其看见付伟、何云峰从外边回来,二三分钟后,安理华也从外边回来了,其才知道他们又出去了,其还看见他们三个人都挺紧张的。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其去雁翅镇办事时碰到付伟,其与付伟、何云峰、安理华一起吃的饭。饭后,其去雁翅镇办事,办完事去了付伟家,到楼上看见付伟和安理华正在睡觉,何云峰在喝水,其叫醒付伟说过段时间用付伟的挖掘机,付伟答应后,其就走了。1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听说付伟与安某1打架了,打架当天,其与付伟、安理华、王轩、一个秃头男子等六人在付家台村的益民小吃店吃的饭,吃饭的时候付伟喝了酒,那个秃头的男子喝的比他们多,安理华喝没喝酒其不记得了。从饭馆出来后就散了,其就回家了。1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门头沟区医院的医生。2016年9月9日,安某1到区医院就诊,安某1头部有伤,腹部稍有膨隆,未见胃肠型,右下腹可见一刀扎伤口,长约3cm,手指可探入腹腔,有暗红色血液流出,创伤性腹膜血肿,升结肠肠系膜损伤。安某1所受损伤是新鲜伤、锐器伤。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太子墓村892路公交车站。中心现场北侧是东西走向的109国道,109国道北侧是门头沟区雁翅镇太子墓村892车站,中心现场南侧是砖堆,砖堆东侧是沙滩,中心现场东侧及西侧是绿化带。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安某1所受损伤主要为腹部刀扎伤致腹腔积血及腹膜后血肿,并经手术治疗,其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18、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安某1被门头沟区医院诊断为右下腹刀刺伤、创伤性腹膜后血肿、升结肠肠系膜损伤��头皮开放性损伤,行剖腹探查术,腹膜后血肿清除术,肠系膜修补术,清创缝合术,手术后切口脂肪液化。19、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9日15时14分,雁翅镇派出所接安某1报警称,其在门头沟区雁翅镇太子墓村892公交车站处被人扎伤。20、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照片证实,付伟在案发前曾与被害人安某1通话及案发后欲与安某1协商解决此事的情况。21、欠条复印件证实,2016年9月9日,被害人安某1为付伟书写的“安某1借付伟贰万元整”的欠条内容。22、起获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20日9时许,由付伟指路,民警和本院工作人员带付伟到门头沟区雁翅镇付家台村,在南崖路路边草丛中起获弯刀一把,经付伟指认确认该刀就是扎伤被害人安某1的作案工具。23、物证证实,作案工具弯刀一把,刀长39厘米,��绿色刀柄,刀柄长15.5厘米、刀刃长23.5厘米,棕色皮质刀鞘。24、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7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起获的作案工具弯刀一把,并已移送本院。2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安理华的前科情况。26、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安理华的身份情况。27、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安理华主动到三家店派出所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理华伙同付伟、何云峰以索要欠款为由,与被害人安某1发生纠纷,并故意伤害安某1的身体,致安某1重伤二级,被告人安理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理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安理华的辩护人所作被告人安理华不应对重伤结果负责的辩护意见,因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安某1与付伟发生纠纷欲逃离时,被告人安理华与何云峰对安某1进行阻拦、追赶,安理华追上安某1后致安某1倒地,何云峰持刀扎伤安某1腹部,付伟持砖块击打安某1头部,表明被告人安理华和付伟、何云峰均有伤害安某1的故意,且三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最后致安某1重伤二级,因此三人均应对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作被告人安理华没有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因致被害人安某1倒地的行为系被告人安理华所为,且有证人证言证实安理华踢踹被害人,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安理华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相应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理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振新人民陪审员 杨利清人民陪审员 朱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书 记 员 范祥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