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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淄博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光辉,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光辉被执行人: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淄博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50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八套房产进行解封,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淄博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对被执行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八套房产进行解封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