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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宏杰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杰,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588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杰,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梅,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宏杰与杨梅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委托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2017年7月11日,买受人孟祥瑞以46400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孟祥瑞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孟祥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