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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敬伍、胡全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敬伍,胡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胡敬伍,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胡全义,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执行款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刑终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