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佟绍凯与被告王爱利、武素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绍凯,王爱利,武素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2658号原告:佟绍凯,男。被告:王爱利,男。被告:武素宣,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原告佟绍凯与被告王爱利、武素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佟绍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绍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佟绍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