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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清泰合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龙腾活塞有限公司、高泽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泰合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龙腾活塞有限公司,高泽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352号原告临清泰合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严。被告临清市龙腾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运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成莲被告高泽隆,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泰合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龙腾活塞有限公司、高泽隆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上列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6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龙腾活塞有限公司、高泽隆名下的银行存款6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