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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仇凤梅与田宝立、宋巍巍、德惠市宏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仇凤梅,女,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世纪花园*栋*单元**号。被执行人田宝立,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惠发街周家村隽家屯*组。被执行人宋巍巍,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永青村前湾子屯*组。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仇凤梅与被执行人田宝立、宋巍巍、德惠市宏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食品有限公司交付执行款17200元,此案轮候查封德惠市宏悦食品有限公司,等待银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