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应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应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562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总经理。被告:刘应明,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应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建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