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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艳超申请安会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艳超,安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111号申请人:杜艳超,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安会东,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申请人杜艳超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未交纳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