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艳超申请安会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艳超,安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111号申请人:杜艳超,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安会东,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申请人杜艳超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未交纳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