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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松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秀娣、叶唐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娣,叶唐显,叶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松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叶秀娣,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叶唐显,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林根,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松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共计11843.72元、支付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林根存款12343.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