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柯华与被告肖贞勇、苏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华,肖贞勇,苏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404号原告柯华。委托代理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瑜,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肖贞勇。被告苏红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华与被告肖贞勇、苏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贞勇、苏红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华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柯华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