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利涛与洛阳五羊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涛,洛阳五羊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66号原告:杜利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洛阳五羊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62480624N地址:偃师市岳滩镇五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一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山,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杜利涛与被告洛阳五羊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杜利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利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杜利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杜利涛承担。审判员 张西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静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