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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8潘友良申请周小蓬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友良,周小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特8号申请人:潘友良,女,1948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红,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小蓬,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2017年8月15日立案审理申请人潘友良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小蓬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潘友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的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友良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潘友良撤回对被申请人周小蓬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