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淑英与依安县方源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淑英,依安县方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庞淑英,男,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被执行人依安县方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安县。法定代表人:张宝金。申请人庞淑英与被执行人依安县方源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黑0223民初196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毕铭双于2017-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依安县方源牧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庞淑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