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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348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X号楼XX-X。法定代表人:米昕。委托代理人:徐日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路XX号,系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8月8日,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何 鑫审 判 员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光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